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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三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2-21 10:11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的相关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近期我局将对河南省企业以重组分立方式将资质迁入广州市的企业资质,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分批进行。现将第三批专项动态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2022年6月以来河南省企业通过重组分立方式将资质迁入我市的部分企业,具体详见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第三批)》(以下简称《核查清单(第三批)》)。

二、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三、核查安排

(一)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被列入核查清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标准》,针对《核查清单(第三批)》所列的本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提供核查资料(资料要求见附件2),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企业应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标准》要求考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核查资料以书面的形式报至核查部门,具体详见《核查清单(第三批)》标明的核查部门。

(二)2023年3月16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等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等形式进行动态核查。对核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对照《核查清单(第三批)》,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最终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第三批)

2.资料核查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3日

TAGS:资质专项动态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