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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8-13 16:21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亳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局、亳芜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文件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办理要求

为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效率,我局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服务指南”,细化申报材料要求、办事流程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企业对照“服务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二、切实加强事后监管

(一)严查资质申报弄虚作假。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对资质申报环节使用虚假人员、业绩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理,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各县区住建局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每年动态核查不少于1次。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企业;

3.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

4.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5.新办、增项资质所用技术负责人为在市内其他企业已使用过的企业;

6.企业注册地跨市变更的(迁入或迁出)。

新办资质3个月内变更注册地到市外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住建局组织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企业资质需符合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

特此通知。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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