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不管这是经营的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另外,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答执行口径是,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如实发生的可以开,未实际发生的开票就算虚开发票了,那就违法了。
有两条建议:
临时性业务,增加开票品目后,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经常性业务,先联系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记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