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规定,对照部门权责清单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的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核查对象为省厅委托及全市各级住建部门核发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以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受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核查时间
核查分两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被抽查企业应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时间:2024年8月15日至9月10日;
(二)第二阶段为主管部门核查阶段。时间:2024年9月11日至10月31日,到被抽查企业核查的具体时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通知。
请各区局通知辖区被抽查企业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
三、核查内容
(一)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工人员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情况;
(四)企业财务状况及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五)按有关规定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四、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现场核查);
(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或职称证、学历或学位证(现场核查原件);
(三)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身份证以及注册在本企业的网上查询截图(现场抽查原件);
(四)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职称证(现场抽查原件);
(五)技术工人身份证、资格证及网上查询截图(现场抽查原件);
(六)核查当月或者上月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保清单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局打印,并加盖社保局公章);
(七)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司财务部门印章);
(八)设备、办公场所等证明材料;
(九)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材料;
(十)市场行为等其他方面的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有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职称人员、技工人员的考核,以企业资质中最高值进行考核。
(二)被核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以予说明。被核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三)对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核查部门将现场向企业下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期落实整改。整改期间,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业务申请,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四)企业整改期满,由核查部门组织复查。如经核查部门复核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对于撤回不达标企业资质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及时注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证书作废。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