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建局关于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大亚湾区城建局、仲恺区建设执法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等相关规定,近期我局将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注册地在惠州市建筑业企业,具体详见《资质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清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
二、核查主要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已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三、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
(三)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
(四)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
(五)包含“所有者权益”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
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第(一)至(五)项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材料一份,并提供原件验核,社保证明材料为上月或当月;第(六)项原件一份。
四、核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2024年11月30日前,被核查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逐项自查,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如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二)动态核查阶段
2024年11月30日前,被核查企业应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逾期未完成提交资料的视为核查“不合格”。
2024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我局将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等形式进行动态核查。对核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五、核查要求
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5日